為什么“海底撈”告“河底撈”商標侵權會敗訴?
瀏覽:1200 來源:-- 發布時間:2020-08-17 14:43
“海底撈”、“河底撈”,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一審駁回了原告海底撈的訴訟請求,認為河底撈并未侵犯海底撈的商標權,為什么“海底撈”告“河底撈”商標侵權會敗訴?消息一公布,立即引起網友熱議,有網友腦洞大開稱,“江底撈、湖底撈、鍋里撈,已在路上了”,難道真的可以像網友調侃的那樣取名注冊商標嗎?
“海底撈”告“河底撈”商標侵權案中,海底撈認為河底撈餐館使用的“河底撈”標識與海底撈公司核準注冊的“海底撈”商標近似,構成在相同服務上使用近似商標,侵犯了“海底撈”商標專用權,要求河底撈餐館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20萬元等,但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認為,文字商標是否近似,一般要結合音、形、意等方面綜合認定。
“河底撈”標識與“海底撈”商標雖都有“底撈”二字,但在文字整體字形方面,兩者存在一定差異,在讀音方面,“河”與“海”無論是按普通話讀法還是按湖南本地方言讀法,均無任何相似性;
海底撈旗下所有店鋪經營菜譜全是川菜系列火鍋,河底撈經營的是典型湘菜等,河底撈餐館店鋪牌匾與海底撈火鍋店鋪牌匾在構圖、顏色等方面沒有相似性,且其整體結構、立體形狀、顏色組合均無相似性,故河底撈餐館不構成對海底撈公司的注冊商標“海底撈”的商標權的侵犯。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的商標近似,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注冊商標相比較,其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后的整體結構相似,或者其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原告注冊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系,也就是說,判斷商標是否侵權的一個重要標準,就是是否對群眾認知造成“概念混淆”,從中獲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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