盡管一些標記符合商標的定義,但如果存在一個絕對的駁回理由,這些標記仍不能被注冊為歐盟商標,也就是說,如果此標記:
-不具備任何顯著性特征;
-專指商品或服務的種類、質量、數(shù)量、用途、價值、產地、生產日期或提供服務日期,其它商品或服務特征;
-在現(xiàn)行語言或商業(yè)現(xiàn)有及普遍實踐中已成為慣例;
-同公共政策或廣為接受的道德準則相違背;
-具有欺騙公眾的性質,例如對商品或服務的性質、質量或產地的不實描述;.
-對于產品形狀、酒精飲料產地或某些官方象征有被駁回的絕對理由。
-某些商標可以通過使用而具有顯著性。
歐盟商標注冊
歐盟商標是指根據(jù)CTMR(歐共體商標條例)規(guī)定的條件獲得OHIM(歐共體內部市場協(xié)調局)注冊的,在歐盟范圍內有效的,用來識別和區(qū)分商品或服務的標記。
香港的商標注冊及保障制度與內地并不相同,因此你應分別在兩地注冊你的商標。如只在香港注冊某商標,該商標并不會自動在內地或海外國家獲得保護。